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249號上訴人 王美玲 訴訟代理人 陳韋誠 律師被上訴人 姜有謙 訴訟代理人 葉政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饒佩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書記官王楨珍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249號上訴人 王美玲 訴訟代理人 陳韋誠 律師被上訴人 姜有謙 訴訟代理人 葉政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饒佩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書記官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