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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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105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坤榮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李佩娟輔佐人 曾坤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曾坤榮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新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書記官黃獻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