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小調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台中市西屯區惠安巷106弄2號,依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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