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緝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重訴緝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肅清煙毒條例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重訴緝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中信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寅煥上列被告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2年度偵字第273、2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呂○○與綽號「建國」者之澎湖監獄受刑人基於運輸毒品之犯意連絡,由呂○○備妥毒品海洛因後,在桃園巿民族路某不詳地點,由呂○○將供為運輸毒品之用之空白信封二個,交予知情之王○○;被告林中信為幫助呂○○運輸毒品,亦出言致王○○決意幫助呂○○運輸毒品,由王○○分別在信封上書寫收信人姓名、地址,交由呂○○將毒品海洛因裝於信封中,郵寄至澎湖監獄,嗣於民國82年1月19日被查獲,並扣得毒品海洛因2小包(1包重約1.8公克、1包重約2.4公克),因認被告林中信涉犯肅清煙毒條例之幫助運輸毒品罪。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中信業於檢察官起訴後之104年7月14日死亡,此有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104年7月30日鹿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之查捕逃犯作業查詢報表、被告林中信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陳順輝
法官倪霈棻法官陳炫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書記官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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