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4年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號異議人樺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許慧娟 上列異議人因相對人澎湖縣政府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對於本院書記官民國113年12月17日113年度聲字第5號書記官處分書提出異議,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4款規定,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異議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異議。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精
法官王政揚法官費品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書記官吳佩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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