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6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662號聲請人 莊齡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7日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3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日1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范雅涵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書記官鄭雅雲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華新麗華股份有│1605-79-NX-000000-0│1│500│││限公司(原名華││││││新麗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2│華新麗華股份有│1605-80-NX-000000-0│1│80│││限公司(原名華││││││新麗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合計│││2張│580股│├──┼───────┼──────────┼───┼───┤│3│華新麗華股份有│1605-81-NX-000000-0│1│127│││限公司││││├──┼───────┼──────────┼───┼───┤│4│華新麗華股份有│1605-82-NX-000000-0│1│70│││限公司││││├──┼───────┼──────────┼───┼───┤│5│華新麗華股份有│1605-83-NX-000000-0│1│124│││限公司││││├──┼───────┼──────────┼───┼───┤│6│華新麗華股份有│1605-84-NX-000000-0│1│108│││限公司││││├──┼───────┼──────────┼───┼───┤│7│華新麗華股份有│1605-85-NX-000000-0│1│161│││限公司││││├──┼───────┼──────────┼───┼───┤│8│華新麗華股份有│1605-86-NX-0000000-0│1│117│││限公司││││├──┼───────┼──────────┼───┼───┤│合計│││6張│707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