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289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28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易字第289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建輝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毒偵字第2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潘建輝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5年12月15日晚間10時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0號香亭賓館602室,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翌日凌晨0時40分許,為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4875公克)。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被訴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於106年6月16日繫屬本院審理後,被告業於106年7月10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件附卷可資佐證。揆諸前開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廖怡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劭柔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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