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4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謝佩珊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王姵珺

              

附表:

㈠補繳聲請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即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㈡按「債權人人數」提出民國114年4月10日「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聲請狀」之繕本或影本(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2項之規定)。

㈢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㈣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 謝武雄黃桂美 」「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㈤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謝武雄、黃桂美、呂○燁」之「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原本(勿以影本代替)、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原本(勿以影本代替)、「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謝武雄、黃桂美、呂○燁」「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原本。

㈥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何處?每月薪資所得數額為何?是否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等?並請聲請人提出最近6個月(民國113年10月至114年3月)每月收入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資明細表、薪資存摺封面及內頁等)。如有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證明(如聲請人出具之切結書、雇主出具之在職暨薪資證明書等)。

㈦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謝武雄、黃桂美、呂○燁」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聲請前二年(自民國112年4月12日起)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非僅有餘額查詢單』,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若存摺影印後未清晰,請提出向金融機構申請之歷史交易明細到院),切勿以翻拍之畫面提出於本院!

㈧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並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謝武雄、黃桂美、呂○燁」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含人壽保單及儲蓄險、投資性保單),及提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每月繳交保險費之金額、保單質借情形,並提出『由保險公司出具』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之數額為何?若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若干?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㈨陳報「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謝武雄、黃桂美、呂○燁」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㈩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美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

 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值,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及

 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

 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

 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並提出下列車輛之現值估價單:

 ⒈車牌號碼:0000-00(國瑞廠牌、2007年出廠)

 ⒉車牌號碼:000-0000(光陽廠牌、2018年出廠)  

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

 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

 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

 文件。

說明應受扶養人謝武雄、黃桂美、呂○燁有無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如另有其他依法應分擔之人,一併陳報其姓名並提出該人之戶籍謄本,及陳報其與應受扶養人謝武雄、黃桂美、呂○燁之關係。並說明扶養費用之分擔方式及分擔數額為何?分擔理由為何?並提出相關文件證明。

請提出完整且正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因聲請人聲請狀所附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關於「聲請前兩年收入之數額、原因及總類,總計:新台幣528,000元」與附表編號01至22所示總額1,269,319元不符)。

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補正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謝武雄、黃桂美、呂○燁」「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衛生福利部公告114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即以15,515元之1.2倍即18,618元計算生活必要費用)?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等,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請據實提出聲請人每月收入詳細計算表,並請列明上開每月收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後餘額之計算式。

請據實陳報目前設籍之戶籍地,該房屋之所有權人為何人?與

 聲請人之關係為何? 

請提出債權人「 葉雅倫 」之完整住址。

請據實說明與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桂美、葉雅倫成立債務之時間。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式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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