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007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李侑如 被告 蔡緗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原告法定代理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即已變更,故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9月7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院23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原告由新任法定代理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附繕本乙份),並提出由新任法定代理人代表原告出具之委任狀。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書記官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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