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96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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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審訴字第9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審訴字第96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田鎮維
陳昱璋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1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田鎮維與被告陳昱璋為鄰居關係,於民國111年1月31日下午2時許,在桃園市中壢區龍興路710巷內,雙方因細故發生爭執,2人竟分別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以徒手之方式互相攻擊,造成被告田鎮維受有右踝扭傷、前胸壁挫傷、腹壁挫傷、雙側上臂挫傷等傷害;被告陳昱璋受有頭部及左臉挫擦傷、上唇挫傷腫脹等傷害。因認被告田鎮維、陳昱璋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田鎮維、陳昱璋被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田鎮維、陳昱璋間業已達成調解,告訴人田鎮維撤回對被告陳昱璋之告訴,告訴人陳昱璋撤回對被告田鎮維之告訴,有本院111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936號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1-53頁),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袁維琪提起公訴,檢察官詹東祐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馮浩庭
法官曾雨明法官李敬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俐蓉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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