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1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審金訴字第11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18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新福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9027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行通常審判程序(原案號:113年度金簡字第6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張新福(下稱被告)已於民國113年7月12日死亡,有戶籍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賴建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書記官林家妮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3年
度偵字第190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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