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事聲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事聲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消債)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事聲字第52號抗告人即債務人 徐忠秀 上列抗告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就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所為112年度司消債聲字第4號裁定聲明異議,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7日裁定異議駁回在案,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書記官張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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