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50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07號

債權人 劉晏瑜

債務人 陳宏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請求債務人返還借款新台幣(下同)6,000元,惟所提出之轉帳單據金額僅為5,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3日、114年2月24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釋明請求之依據,該裁定已於114年2月6日、114年2月27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補正,故債權人請求超過5,000元部分,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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