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739號原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訴訟代理人 洪國智 被告 林嘉恩 (原名: 林晉誼 )被告 林靜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另因COVID-19疫情尚未和緩,本院暫不指定言詞辯論期日,之後再另行通知期日。
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致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
書記官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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