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5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毅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毅帆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陳毅帆(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爰依法聲請裁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查: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
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又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部分、如附表編號4至編號5部分,亦經上開法院各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10月確定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上揭各罪均屬得易科罰金之罪,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㈡至已執行部分即如附表編號3所示部分,當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予以扣除,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林榮龍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憲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附表:(時間:民國)┌────┬───────────┬───────────┬───────────┐│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09.26│106.10.31│107.01.30│├────┼───────────┼───────────┼───────────┤│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1313、1314號│第1313、1314號│第802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141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141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038號││實├──┼───────────┼───────────┼───────────┤│審│判決│107.10.25│107.10.25│107.11.22│││日期││││├─┼──┼───────────┼───────────┼───────────┤│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141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141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038號││決├──┼───────────┼───────────┼───────────┤││確定│107.10.25│107.10.25│107.11.22│││日期││││├─┴──┼───────────┼───────────┼───────────┤│是否為得│是│是│是││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7518號(編號1至2定應│17518號(編號1至2定應│748號(羈押日數折抵刑│││執行有期徒刑8月)│執行有期徒刑8月)│期期滿,已執畢)│└────┴───────────┴───────────┴───────────┘┌────┬───────────┬───────────┬───────────┐│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6.11.21│107.01.04││├────┼───────────┼───────────┼───────────┤│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1606、1863號│第1606、1863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566號│107年度易字第1566號│││實├──┼───────────┼───────────┼───────────┤│審│判決│107.07.03│107.07.03││││日期││││├─┼──┼───────────┼───────────┼───────────┤│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566號│107年度易字第1566號│││決├──┼───────────┼───────────┼───────────┤││確定│108.01.08│108.01.08││││日期││││├─┴──┼───────────┼───────────┼───────────┤│是否為得│是│是│││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441號(編號4至5定應執│2441號(編號4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行有期徒刑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