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1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在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7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二、四之犯罪,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二與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附表編號四與編號三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販賣毒品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編號2、4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分別與編號1、3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淑雅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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