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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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20號債務人于維中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民事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書記官陳杰瑞附件:
(一)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有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請聲請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二)說明是否曾與各債權人達成個別協商?並請說明目前償還債務之情形(含償還之債權人及每月償還金額若干),提出相關證明資料(例如協商資料、還款證明等)。
(三)請提出與債權人寶元當舖、泰和當舖、東元資融民間機車貸款公司、東王機車行民間機車貸款之間之債務證明文件(例如貸款申請書、借據等)。
(四)聲請人於債權人清冊列舉民間債權人尚有 謝坤龍 及 許仁耀 ,並表示許仁耀向寶元當鋪質借新台幣11萬元,並將上開金額轉貸與聲請人,然許仁耀向寶元當鋪質借11萬元之利息係由聲請人支付,請提出聲請人許仁耀及謝坤龍間之借貸資料及聲請人支付寶元當舖該筆利息之相關證明文件。
另請陳報債權人謝坤龍之聯絡地址及年籍資料。
(五)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債權人清冊(綠色聯單)。
資袋)。
(六)請說明民間債務人 吳碧芬 、 趙鴻濱 現清償狀況?併提出借據、本票、還款明細等相關債權資料以資證明。
(七)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八)提出代理人 康珮漪 即 康懿薰 之委任狀。
(九)請提出聲請人所有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並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十)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一)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1年11月起至103年10月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十二)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或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十三)如有以聲請人本人、受扶養親屬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