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交易字第1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交易字第1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交易字第11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2968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於民國89年間,即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台南簡易庭以89年度南交簡字第353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罰金銀元3萬元確定在案,並於89年7月24日繳清罰金執行完畢;又於同年再度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交易字第61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在案,並於90年3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均未構成累犯);復於90年間再度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台南簡易庭以90年度南交簡字第731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並於90年8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然其竟不知悔改,又於95年8月19日晚間,在台南市○○路○路邊攤,飲用啤酒後,業已達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在其友人駕車載送其至台南市火車站後,於同日晚間11點鐘左右,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欲返回其位於台南市○區○○路○○巷○○號4樓之1住處。後於翌日即同年月20日凌晨0點20分左右,其正駕駛前述機車行經台南市○○路○○道時,因其所騎機車有搖晃不穩之情形,而遭執勤之台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警員攔檢,該警員隨即發現甲○○身上酒味甚濃,乃對其進行吐氣酒精濃度測試,結果測得甲○○之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2毫克,而查獲上情。案經台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本件有下列事證足資佐參:
(一)被告甲○○於警詢、偵查時及本院準備審理中之自白。
(二)吐氣酒精濃度測試報告表1紙。
(三)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1份。
(四)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重大違背駕駛安全罪。又其前於90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台南簡易庭以90年度南交簡字第731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並於90年8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一情,有前述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其於5年之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本院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生活狀況,及其前於89年間,即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台南簡易庭以89年度南交簡字第353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罰金銀元3萬元確定在案,並於89年7月24日繳清罰金執行完畢;又於同年再度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交易字第61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在案,並於90年3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復於90年間再度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台南簡易庭以90年度南交簡字第731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並於90年8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亦據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記載明確,其竟不知悔改,復觸犯相同之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罪,顯見其品行非佳,然其犯罪後業已坦白承認所為,犯後態度尚稱良好,且其飲酒後係駕駛機車於道路上行駛,後來並未導致交通事故之發生,其犯罪所造成之危險非鉅,另其經警所測得之吐氣酒精濃度亦僅為每公升0.62毫克,惡性尚屬輕微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至於檢察官雖因被告甲○○已有多次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前科,而認被告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併請依照刑法第89條之規定,對於被告宣告施以禁戒處分。然而,被告先前最後1次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犯行,距本件犯罪之行為時,已將近5年之久,其間被告並未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或其他因酗酒而犯罪之情事而遭起訴、審判,且查無其他相關事證足以佐證被告確有酗酒之習性,故尚難僅因被告有多次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犯行,即遽然認定被告業已酗酒成癮。因此,本院爰不對於被告為施以禁戒處分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志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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