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傳竣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物(101年度聲沒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捌包(驗餘淨重貳點玖伍貳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傳竣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
100年4月8日17時30分許,在桃園縣○○鄉○○村○○鄰○○街59之56號2樓,經警查扣疑似安非他命之顆粒8小包(毛重4.18公克),嗣被告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年11月11日以100年度毒偵字第1110號、第1407號、第1408號、第14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及扣押物品清單、被告之調查筆錄各1份在卷可稽。而上開扣案物,經送驗結果,淨重2.9675公克,取樣0.0149公克鑑定(已鑑析用罄),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2.9526公克,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101年1月18日憲直刑鑑字第1010000123號函所檢送之鑑定書1份附卷可佐,且其包裝袋與毒品難以析離,均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是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鑑驗耗損之毒品自無庸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雅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魏輝碩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