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小字第145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壢小字第14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
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96年1月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業於同年月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
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中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
表附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沈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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