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4539號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訴訟代理人 凃彥睿
被告 饒秋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2,259元,及其中新臺幣67,943元部分自民國95年3月23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