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16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687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騰救護車有限公司、甲○○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88,3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併提出被告大騰救護車有限公
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各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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