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687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騰救護車有限公司、甲○○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88,3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併提出被告大騰救護車有限公
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各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