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672號
原告 賴美惠
被告 黃瑞 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744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王義閔
法官巫美蕙
法官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書記官方維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672號
原告 賴美惠
被告 黃瑞 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744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王義閔
法官巫美蕙
法官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書記官方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