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052號債權人 黃韋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蔡孟伶 、 許淑雲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雙方約定債務清償日為103年7月12日之釋明資料。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3年7月12日」起算是否有誤?如有
誤載,請具狀更正之。(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日翌日即103年7月13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書記官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