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77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陳小燕

代理人 許書瀚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尤凱玟

附表:

一、請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如有打零工或現

  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證明(如薪資袋或雇主出具之在職

  暨薪資證明書等,請勿以切結書代之)。

二、聲請人 陳報 目前於早餐店兼職,每月平均薪資約為2萬元,該薪資收入低於我國最低基本工資月薪,而依聲請人目前年齡59歲,何以未能獲得一般最低基本工資之工作?請說明其原因(身體因素、疾病或其他)? 

三、陳報聲請人自113年6月迄今是否領有社會救助補助款、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如有,其金額及期間為何?請分項條列式列出,並提出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  

四、請依聲請人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其中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有效保險契約」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數額,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一併陳報本院。

五、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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