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63號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送達代收人 黃榆婷 訴訟代理人 卓敏隆 上列原告與 楊蒼宏 等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為分割遺產性質,應就被繼承人全部財產分割,故應追加被繼承人於「泰安鄉梅園段1420-28地號土地」上所設定之地上權,請陳報該地上權有無約定租金,若有,請提出地上權設定契約及約定租金之數額。
二、苗栗縣○○鄉○○段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書記官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