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7年度簡附民字第6號原告 蘇啓峰
陳美珠 被告 邱埕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簡字第202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玉齡
法官黃麗玲法官黃士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書記官陳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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