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409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非訟代理人 陳家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甯忠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甯忠明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表明債務人姓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