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759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道昌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6年度訴字第112號),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796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其願賠償被害人損失,並以新臺幣3萬元作為保證金,亦無逃亡之虞,請求具保停止羈押,以便取得心臟方面之藥物等語(見本院聲字卷第1頁至第5頁民國106年6月9日停止羈押具保狀)。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被告陳道昌前經本院認涉犯逾越牆垣竊盜罪嫌、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財物未遂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詐欺取財罪嫌等,嫌疑重大,有反覆實施同一竊盜犯罪之虞,且有羈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自106年4月11日起執行羈押。被告固以前詞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被告另因竊盜案件,經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2年17日,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6年
6月29日以106年度執更助莊字第81號執行指揮書向本院借執行,並自106年6月30日起執行在案,有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存卷可佐(見本院聲字卷第55頁至第59頁)。從而,聲請人既已非本院羈押中之被告,上開聲請本院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宗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書記官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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