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67號
原告 林翔煜
被告 林慧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請求塗銷土地之預告登記,涉及當事人就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與否,當事人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相當於土地之交易價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7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由苗栗縣苗栗地政事務所於民國108年5月10日以苗地資字第28620號收件,108年5月27日所為之預告登記予以塗銷,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822,5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611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書記官郭娜羽
附表:
編號
標的
(苗栗縣苗栗市豐年段)
土地公告現值(元/㎡)
面積
(㎡)
原告權利範圍
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1618地號土地
45,358元
114.3
1/2
2,592,210元
2
917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市○○里00鄰○○路000號)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現值為460,600元
1/2
230,300元
合計
2,822,5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