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609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之請求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捌萬貳仟伍佰元與附表總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柒仟伍佰元不符,請查明並具狀更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書記官汪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