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51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林政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04,01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林政雄於民國104年02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51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4年02月16日起至民國116年10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04日止累計198,559元正未給付,其中190,522元為本金;7,944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林政雄於民國104年02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4年02月16日起至民國116年10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04日止累計58,489元正未給付,其中56,059元為本金;2,337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林政雄於民國104年06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45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4年06月16日起至民國116年10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04日止累計182,589元正未給付,其中174,751元為本金;7,745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㈣債務人林政雄於民國104年12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9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4年12月07日起至民國116年10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04日止累計39,225元正未給付,其中37,202元為本金;1,930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㈤債務人林政雄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04日止累計25,148元正未給付,其中23,601元為消費款;1,547元為循環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2510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90522元林政雄自民國113年03月05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6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56059元自民國113年03月05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6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174751元自民國113年03月05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6計算之利息004新臺幣37202元自民國113年03月05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005新臺幣23601元自民國113年03月05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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