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131號上訴人 潘昭樺 訴訟代理人 楊偉奇 律師被上訴人 陸廖英貴 訴訟代理人 陸萍華
李昭如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2月22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葉雅婷法官歐陽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書記官徐筱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