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附民字第45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重附民字第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8年度重附民字第45號原告 藍宏田 訴訟代理人 梁繼澤 律師被告 賴香蘭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易字第938號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被告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二、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原告復未聲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揆諸上開說明,自應以判決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張英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羅蓉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附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 重附民 字第 45 號判決(109.06.29)【本件裁判書】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 審重附民 字第 11 號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