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20號抗告人 章綉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章金木章綉花章綉華章椿森 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1日本院111年度補字第1220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柏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書記官洪忠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