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74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7473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荷傳銘 債務人 許佑丞 即 許志彰 債務人 沈儷樺 即 沈阿香 債務人 許嘉文
一、債務人許嘉文於繼承被繼承人 許鴻慶 之遺產範圍內,與許佑丞即許志彰、沈儷樺即沈阿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伍萬零陸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