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早安美崙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花小字第163號給付管理費─公寓大廈管理
條例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下午2時18分在本院花蓮簡易庭
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燁真
書記官 陳蓮茹
通 譯 劉瑜
進行事件點呼後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 肆萬玖仟 伍佰陸拾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陳蓮茹
法官陳燁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法院書記官陳蓮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