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7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74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旺全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牡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玖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債權人就債務人於民國壹佰零三年三月六日向其借款新臺幣壹佰萬元部分未提出釋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裁定命債權人於七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十二日十四日送達債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致本院無從認定債權人就上開新臺幣壹佰萬元之債權存在,該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如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