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05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列聲請人與 林淑儀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經核狀載釋明文件,即個人汽車貸款借據,其中第14條第4款規定事由,乙方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甲方後,始生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到期,故請依此規定,提出該書面通知於債務人之釋明文件及收件回執影本,至院供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