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家上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上字第18號
上訴人 彭樹琳 訴訟代理人 葉天來 律師被上訴人 黃福英 訴訟代理人 林維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0年7月12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行準備程序,兩造當事人均應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法官陳真真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書記官彭筱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