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小字第777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洪鵬富
被告 李志銘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 律師
複代理人 劉曉穎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9月12日上午10時10分在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台北市○○區○○○路○段○號)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