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小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小字第777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洪鵬富

賴威翰

王顥閔

被告 李志銘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 律師

複代理人 劉曉穎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9月12日上午10時10分在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台北市○○區○○○路○段○號)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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