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2號原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盛吳順義吳湘崎吳千芳吳千雯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吳盛等5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1,945元,應繳裁判費17,92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4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被告吳盛、吳順義、吳湘崎、吳千芳、吳千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書記官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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