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促字第3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促字第3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促字第3208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傅金銘 債務人博浩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胡博雄人債務人 陳幸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2年1月15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主文第一項第一行關於「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肆佰玖拾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台幣肆佰玖拾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支付命令係屬裁定性質。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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