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無效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806號上訴人即原告鴻運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金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奕鑫 等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上訴人即第一審原告陳報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熾光
法官李慧瑜法官王姿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書記官余怜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