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6年度嘉小移調字第1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嘉小移調字第124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6年11月21日上午9時36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
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康存真
  書 記 官 林秀惠
  通   譯 董台中
  調解委員  盧文堂潘玉珍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還裁判費三分之二。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參萬壹仟捌佰柒拾壹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點
  八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秀惠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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