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亡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亡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亡字第20號聲請人 蕭陳秀冬 失蹤人 蕭錫隆 失蹤前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蕭錫隆(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99年4月6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蕭錫隆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蕭錫隆於民國91年12月30日○○○區○○路耕莘醫院咬舌自盡急救翌日自行離院失蹤,迄今行方不明。為此,爰依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155條規定聲請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1、2、3項、第9條第1、2項定有明文。
次按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家事事件法第155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提出受處理查尋人口案件登記表為憑。然查,失蹤人曾於92年1月23日尋獲等情,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107年3月22日函暨失蹤人口資料,且本院依職權調閱失蹤人被告前案紀錄表後,失蹤人於92年4月5日因通緝到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2年度偵緝字第666號詐欺案件諭知以新臺幣1萬元交保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核對無訛,顯見失蹤人於92年4月5日仍未陷於生死不明之情形至明。然查,本院於107年11月30日裁定公示催告前已窮盡調查之能事,僅得依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被告前案紀錄表、勞保與就保資料查詢列印資料、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07年3月22日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107年3月22日函暨失蹤人口資料、衛生福利部中央健保署107年3月29日函暨就醫申報紀錄、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07年4月27日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07年4月25日函等資料,推斷失蹤人自92年4月6日起失蹤,故本院於107年11月30日裁定准予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並於107年12月3日公告,茲申報期間業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依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155條規定聲請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家事事件法第15
9條規定確定死亡之時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2、3項、第130條第3、4、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溫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書記官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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