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46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簡字第4653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世紋
謝進財謝盡國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875號、105年度偵字第879號、105年度偵字第882號、105年度偵字第899號、105年度偵字第9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百零五年度易字第七二二號案件於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七日之改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世紋、謝進財、謝盡國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於105年11月7日以105年度易字第
722號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因本院嗣認本件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爰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羅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書記官洪嘉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