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42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5423號債權人豪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南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八桃小吃店即 王金裁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
㈡確認債務人為「八桃小吃店即王金裁」之記載是否有誤?
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顯示八桃小吃店之組織類型為合夥,王金裁僅為其負責人,本件債務人究為「八桃小吃店」或「王金裁」?)。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