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7978號債權人承穩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素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祐崧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祐崧企業社之最新設立登記及負責人資料。
㈡確認債務人之正確名稱為何(究為「祐崧企業社」或「 陳弘益 」)?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書記官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