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716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本院於96年12月12日所為之判決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部分,應更正為「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上訴人誤為「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王淑惠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書記官劉甄庭

更多裁判書